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北京壹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 企业服务 企业咨询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53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1-05-27 17:23
  询价
详细信息

办理公司名称去掉区域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条件    小波 189102568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
)不含行政区划的。
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在国家局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

 

国家局核名的条件

1.  国务院批准的;

2.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家局核名的材料

1.《企业名称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存在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的,提交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提交材料包括1份纸质申请书原件;涉及投资关系或授权关系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投资关系或授权证明文件原件;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1份纸质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我公司从事本行业多年,为无数家企业核到心仪的名称,费用低效率快,不通过不收费,多年的从业经验,可为您省时省力有省钱。

 

您身边的企业管家

询价单